許可證變更與延期
許可證變更:
獲證單位因單位名稱、地址等發生變化,應在發生變化后1個月內填寫《特種設備許可(核準)證變更申請表》,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。
變更申請提交的附加材料
1.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、注冊證件(復印件);
2.許可證(正、副本原件);
3.單位變更證明材料。
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,在收到變更申請材料后,應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變更的決定。符合條件的,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換發許可證;不符合條件的,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。
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的,在收到許可證變更材料后,應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變更的決定。不符合條件的,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。符合條件的,在做出批準變更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,上報國家質檢總局;國家質檢總局在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批準變更決定材料后,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換發許可證。申請單位的許可證變更日期,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出批準變更決定之日算起。